关于印发《银川市购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经纪机构 :
为切实做好银川市购房补贴发放工作 ,特制定本方案 ,请对照执行 。
附件 :《银川市购房补贴实施方案》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银川市财政局
银川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6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
银川市购房补贴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促进银川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切实做好银川市购房补贴发放工作 ,特制定本方案 。
一 、补贴区域及对象
本次购房补贴针对购买银川市兴庆区 、金凤区 、西夏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新建商品房住宅 。赠与 、转让 、继承 、离婚析产等方式获得的商品住房 、安置房 、二手房 、法拍房等非新建商品住房以及商业 、办公 、公寓(土地性质为商服) 、车位(库) 、储藏间等非住宅类商品房不在补贴范围 。
二 、补贴类型及标准
(一)“以旧换新”购房补贴 :对在政策执行期内出售区内外(出售的“旧房”不限区域)自有住房且完成银川市辖三区新建商品住房购买的家庭 ,对购买的新建商品房住房给予每平方米200元购房补贴 ,单套补贴面积不超过170平方米(购房面积小于或等于170平方米的 ,预售房屋按预测面积补贴 ,现房按实测面积补贴 ,大于170平方米的 ,最高按170平方米补贴 ,即单套住房最高可补贴3.4万元 。房屋面积以购房合同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 。
(二)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补贴 :对购买银川市辖三区新建商品住房的家庭 ,给予每平方米100元购房补贴 ,单套补贴面积不超过170平方米(购房面积小于或等于170平方米的 ,预售房屋按预测面积补贴 ,现房按实测面积补贴 ,大于170平方米的 ,最高按170平方米补贴,即单套住房最高可补贴1.7万元 。房屋面积以购房合同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 。
(三)“房展会”购房补贴 :2024年对政府鼓励支持举办的正规大型房屋博览会 、房车展等房地产促销活动 ,对在活动现场成交的前500套商品住宅给予每套5000元购房补贴(排名以活动现场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认购协议并缴纳意向金后在活动现场市住建局办公处登记备案的先后顺序为准 ,登记备案人须与实际购房人姓名一致或为夫妻 、子女 、父母关系) 。
以上三类购房补贴中“以旧换新”购房补贴和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补贴不可重叠使用 ,“房展会”购房补贴可与“以旧换新”购房补贴或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补贴重叠使用 。“以旧换新”购房补贴可与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8号)中个人所得税退税优惠政策重叠使用 。
三 、补贴时限
“以旧换新”购房补贴和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补贴时间为《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促进银川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政策执行期范围内 ,专项资金补完为止 。“房展会”购房补贴时间为政策执行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政府鼓励支持举办的正规大型房屋博览会 、房车展等活动 ,补贴数量满500套为止 。
四 、认定标准
对“以旧换新”购房补贴的 ,其出售的“旧房”须完成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和相关税收缴纳 ,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完成网签备案 。对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补贴的 ,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完成网签备案 。对“房展会”购房补贴的 ,须在“房展会”活动期间获取认购排号卡 ,申领购房补贴前必须完成网签备案 。
五、办理流程
(一)“以旧换新”购房补贴
1.预登记 。对有意向参与商品住房“以旧换新”活动的居民 ,自政策实行之日起 ,前往业务办理地点登记意向信息 ,需填写表格(附表1) ,并提供以下资料 。
(1)《银川市商品住房“以旧换新”活动意向登记表》(附表1) ;
(2)身份证复印件(1份) ;
(3)拟出售“旧房”不动产权证或不动产信息查询单原件及1份复印件(验原件 ,收复印件) 。
预登记完成后 ,市住建局向拟出售“旧房”的居民发放商品住房“以旧换新”登记卡 ,作为享受中介机构“全城推 、优先购”服务和开发企业“新房”“解约保护期”服务的凭证 。同时 ,对“新房”交易达成的 ,开发公司需额外配置与政府购房补贴相匹配的购房优惠 。
2.出售“旧房”与选购“新房” 。预登记完成后 ,居民即可开展“旧房”销售及“新房”选购工作 。“旧房”售出后需完成“旧房”不动产转移登记并缴纳各项税费 。“新房”选购后需要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
3.申请与审核 。居民在与开发公司签订“新房”《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时 ,需填写表格(附表2)并向开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
(1)《银川市商品住房“以旧换新”购房补贴申请审核表》(见附表2) ;
(2)“房展会”期间领取的认购排号卡(非“房展会”期间购房不提供 ,不可享受“房展会”购房补贴) ;
(3)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 ,存在多个购房人的还需提交其他购房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的可提供户口簿户主页和本人页复印件) ;
(4)购房人名下有效银行卡复印件 ;
(5)对出售子女“旧房”为父母购买“新房”或出售父母“旧房”为子女购买“新房”的 ,还须提供户口本 、出生证明 、户籍调档等任意一项可以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 ;
(6)出售在银川市辖三区以外“旧房”的 ,须提供当地不动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不动产转移登记证明 。
(7)“新房”《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
(8)“新房”购房发票(首付款或全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
(9)审核部门认为的其他所需材料(在首次申请办理补贴时由资料接收部门一次性告知 ,并退回已交资料待补齐后一并提交) 。
开发公司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 ,携带以上资料(一式两份)前往办理窗口审核 ,“旧房”产权转移登记情况及完税情况将由市住建局经系统查询并审核通过后对“新房”《商品房买卖合同》予以备案 。
4.发放 。对资料审核无误且“新房”《商品房买卖合同》完成备案的 ,一次性将购房补贴发放至申请人预留的银行卡中 。
5.注意事项
(1)对出售子女“旧房”为父母购买“新房”或出售父母“旧房”为子女购买“新房”的 ,均符合“以旧换新”购房补贴政策 ;隔辈亲属在出售本人“旧房”为对方购买“新房”的不符合“以旧换新”购房补贴政策 。
(2)在政策有效期内 ,出售“旧房”与购买“新房”的先后顺序不受限制 ;
(3)居民出售“旧房”的方式不受限制 ,可自行出售 ,也可通过中介机构 、房地产开发企业签定代售协议 ,届时银川市住建局将鼓励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全城推 、优先售”活动 ,优先销售参与了“以旧换新”购房补贴活动的“旧房”;
(4)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 ,可获得一定期限(一般为3个月)的“解约保护期” ,如“旧房”未售出,可无条件解除“新房”购买协议 ,购房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
(二)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补贴
1.预登记 。对有意向参与新建商品住房补贴的居民 ,自政策实行之日起 ,前往业务办理地点登记意向信息 ,需填写表格(附表3) ,并提供以下资料 :
(1)《银川市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补贴意向登记表》(附表3) ;
(2)身份证复印件 ;
预登记完成后 ,市住建局向登记人发放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补贴登记卡 ,对持有登记卡购房的 ,开发公司需额外配置与政府购房补贴相匹配的购房优惠 。
2.申请与审核 。居民在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时 ,需填写表格(附表4)并向开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
(1)《银川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补贴申请审核表》(见附表4) ;
(2)“房展会”期间领取的认购排号卡(非“房展会”期间购房不提供 ,不可享受“房展会”购房补贴) ;
(3)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 ,存在多个购房人的还需提交其他购房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的可提供户口簿户主页和本人页复印件) ;
(4)《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
(5)购房发票(首付款发票或全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
(6)购房人名下有效银行卡复印件 ;
(7)审核部门认为的其他所需材料(在首次申请办理补贴时由资料接收部门一次性告知 ,并退回已交资料待补齐后一并提交) 。
开发公司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 ,携带以上资料(一式两份)前往办理窗口审核 ,审核通过后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予以备案 。
3.发放 。对资料审核无误且《商品房买卖合同》完成备案的 ,一次性将购房补贴发放至申请人预留的银行卡中 。
六 、资金来源
购房专项补贴资金由市本级财政统一安排 ,市财政局将资金下达至市住建局后 ,市住建局按照申请补贴情况 ,专款专用 ,及时 、足额将补贴金发放到购房者指定银行账户 ,严禁截留 、挪用 。市住建局每月集中在官网上将本月发放补贴的购房人信息和购房补贴资金剩余金额面向社会公示 ,主动接受监督 。
七 、其他事项
1.办理地点 :银川市市民大厅A3厅22 、23 、24号窗口 ,业务办理电话 :5555447 。政策咨询电话 :6899862 。
2.购房人应在政策有效期内申请购房补贴 ,超过政策有效期的 ,视同放弃购房补助申请资格 。
3.严禁通过变更 、撤销网签备案套取购房补贴 。政策实施前已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 ,变更 、撤销备案后该房屋及购房者均不再享受购房补贴 。享受补贴后撤销合同备案的需退回购房补贴 ,拒不退回的 ,不予办理备案撤销申请 。
4.申请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经证实属于弄虚作假 、虚报冒领 、恶意重复申领的 ,取消享受补贴资格 ,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严肃追责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5.房地产开发企业有违规配合购房者变更 、撤销网签合同 、撤销合同备案骗取购房补贴行为的 ,要依法追回购房补贴 ,暂停企业网签权限 ,公开通报 。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严肃追责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6.本方案作为《关于促进银川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配套文件 ,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有效期与《意见》一致 。
7.本方案由市住建局 、市财政局 、市自然资源局按照部门职责负责解释 ,未尽事宜共同研究解决 。
附件:1.《银川市商品住房“以旧换新”活动意向登记信息表》
2.《银川市商品住房“以旧换新”购房补贴申请审核表》
3.《银川市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补贴意向登记表》
4.《银川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补贴申请审核表》
附件.xlsx